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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因未从生产厂家直接购买商品直接针对生产厂家的投诉市场监管部门是否受理?

发布时间:2025-03-17 12:18:37人气: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编号1433130**************3799的投诉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人请求:1■◆★◆★.撤销对3799投诉不予受理的决定★■★;2.要求被申请人提交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3.提交办案的执法人员姓名及编号;4.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在法律规定日内对申请人的投诉案件依法作出办结答复决定书■★★★★■,并书面回复申请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单后★★★■,于3月8日指派两名执法人员到被投诉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就投诉产品对被投诉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经现场检查★◆◆◆■,现场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涉及投诉的产品现存320包★◆,现存产品外包装背面有简介,简介由三段文字组成◆■★。经调查询问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简介主要对大豆进行介绍,包括大豆蛋白质◆★◆■、大豆脂肪、大豆中的膳食纤维等■◆,其内容系在网上百科查询后精简提炼而来。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后★■◆,认为该投诉属于不予受理的范围★◆,于3月11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另查明,申请人提交的快递包装上中国邮政快递单载明某某农家纯手工豆皮240克(买一发二)手工豆皮240克◆■■◆◆◆,订单号为490************3234,寄货人阿牛◆◆★,寄货地址为湖南省张家界市某某县某某村二组,快递单打印时间为2022年2月21日★◆■■★◆,为本案中投诉商品快递信息。交易订单详情载明商家账号为◆■■■■◆“XXX”,链接名称为龙山县手工老豆皮240g/袋,下单时间为2022年3月1日21:42:21★◆◆◆,实付款9.90◆■◆,物流签收时间为3月4日,非申请人本案中投诉的交易详情。被投诉企业系投诉商品生产厂家,并未进行网上平台交易。另申请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

  本府认为: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第九条第一款“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五)未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之规定,申请人在网上购买商品,对商品外包装简介中文字描述有异议而进行投诉★★■★★★,申请人应该提供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证据材料。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投诉产品的生产厂家系与其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经营者,故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后,告知投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超过规定时间★■■★★◆,本府予以指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供的中国邮政快递单影印件1份,XXX老豆皮外包装影印件1份,订单详情页面截图打印件1份,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截图打印件1份★★,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笔录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涉及投诉举报产品外包装正反面照片影印件1份,被投诉举报企业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全国12315平台处理工单打印件1份◆◆◆■。

  申请人称◆★■:2022年2月某日,申请人在抖音平台购买一款豆皮★★■,2月某日收到该商品,本想送给朋友吃◆★■■,朋友告知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申请人经上网查询,发现该商品外包装有防止便秘、降低肠癌等简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遂于2月2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3月11日■■★◆,被申请人在平台上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不受理原因:经过调查◆★■,该宣传是对大豆纤维功能的描述,证据不足,不予受理。申请人就被申请人的不予受理内容不认同★★★。

  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编号1433130**************3799的投诉(以下简称3799投诉)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人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4月11日依法受理,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本地区发生新冠肺炎疫情,本府决定从5月6日起中止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直至5月19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2月2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即3799投诉,其中3799投诉载明投诉内容为其2022年2月20日在抖音平台购买一款豆皮,2月24日收到该商品◆■■★■,认为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商品在标签宣传防止便秘,降低肠癌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依法赔偿◆■◆,并明确表示若和商家达成和解,会依法撤销投诉和举报,若不能和解◆◆◆,则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处二十万元以上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进行处五千元以上罚款。被投诉企业龙山县某某有限公司,投诉对象:投诉电商平台入驻商户,商品/服务类型:其他食品,品牌:无◆■,商品/服务名称:老豆皮净含量240克,争议发生时间★■★◆◆:2022-02-某★◆,消费金额(元)★★◆■:23.90■◆,投诉问题类型:食品安全。

  被申请人称★◆■◆★★:在接到申请人投诉后★■◆◆■★,被申请人对被投诉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并对被投诉产品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及询问,认为被投诉企业生产并销售的豆皮产品,其产品外包装上涉及投诉的文字说明★■◆★■■,仅对大豆中的膳食纤维进行阐述◆◆,而非对该产品的宣传◆◆■◆■,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没有依据,且其投诉内容不能证明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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